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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 2015-11-06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上海市“阳光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德沪教委德〔20152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该项目的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阳光计划”分为党建工作类、党风廉政(含政风行风)建设类、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思想政治理论课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五大类。每类每年各评选10人,共50人。每人一次性资助项目经费人民币3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8个月。每类限报一人。

二、申报“阳光计划”项目的人选分别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建工作类

1.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党建工作的干部;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良好的党建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党建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本单位重点培养对象。

(二)党风廉政(含政风行风)建设类

1.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在编在岗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兼职干部,参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研究机构、从事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的干部、教师;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

3.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三)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

1.全市高等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相关部门在编在岗的干部、教师;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良好的宣传思想文化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

2.具有博士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三年;

3.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

1.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2.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四年;

3.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三、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审中项目申请者本人需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参加答辩者将视为自动弃权。201511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有意向申请人认真阅读《“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认真填写《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阳光计划”项目申请书》(2015年版),并于11月12前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idakeyan@163.com,纸质版一式8份(除封面外,双面打印。)于1112日送至教务科研办处给顾吕波老师。

五、我处将根据申报情况,择优报送。校内评审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 57800841(1149)    578003561068

附件:“阳光计划”项目申请表.docx

     “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doc 

                                教务科研处    

                               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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